标题: 简明问答|《淄博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391/2023-5412371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13 发布机构: 淄博市审计局

简明问答|《淄博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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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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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此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二十大报告以及《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都对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提出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了审计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为更好地对全省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提供指引,我厅从工作实际出发,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2023〕26号)要求,制定了《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问:本基准的出台主要实现什么目标?
        答: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行使情形、适用条件、处罚标准等内容,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审计监督效能,保障审计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问:本基准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本基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问:本基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为确保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在省域范围内基本保持一致,本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全省审计机关。
        问:本基准与审计厅网站2018年10月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本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机关可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两类法定情形,即“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结合审计工作实践,根据违法行为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区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档次,逐项细化了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处罚标准。与2018年10月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审法字〔2018〕81号)相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
      (一)更新法定依据和处罚依据。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针对审计机关可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两类情形,分别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条法规定,作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定依据和处罚依据。
      (二)完善行政处罚权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的新修订内容,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权适用的法定情形,由原先的“拒绝、阻碍检查的”情形变更为“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情形。
      (三)规定通报批评和警告的适用方法。明确规定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仅可对被审计单位行使,不可对个人或非被审计单位行使。针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形,明确了在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的同时,并可对被审计单位加处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
      (四)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范围。相较2018年出台的裁量基准,本次颁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范围由原先的省审计厅适用、各市县审计机关参照执行,进一步扩展到对全省各级审计机关一律严格适用,强化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