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随意更换的原因分析及审计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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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个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招投标资料中显示项目经理为A,《建筑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中显示项目经理为A,但签证、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记录中显示项目经理为B。此项目已开工建设4个月,从项目开始施工,B就在施工现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B解释A升为公司副总不负责具体工作,具体工作交给B负责。查询相关项目经理变更资料,B解释还未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情况违反了《建筑工程施中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而《建筑工程施中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中并不包含更换项目经理的选项。 这里面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该公司用业绩与资质比较好的项目团队进行投标,中标后更换团队成员,原项目团队继续投标其它项目,因为合同中一般要求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二个及以上项目的项目经理。 二是合同中存在对随意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理的漏洞。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中并不包含更换项目经理的选项,这就给施工单位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提供了方便。 针对以上存在的两种情况,审计建议: 一是在新项目经理到位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的条款,对项目经理更换的原因进行详查,同时对更换后的项目经理的业绩与资质进行详细审核,对于业绩与资质低于原项目经理的,建设单位坚决不予以通过,以保证施工质量。 二是在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中增加对随意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情况,并在违约责任中增加处罚选项,杜绝出现随意更换项目经理的情况。 跟踪审计科 王来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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