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跟踪审计观 | |||
|
|||
缘何想起这个题目来,只因近几年全国各地固定资产投资力度非常大,人民政府寄予审计机关的厚望非常高,要求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严控工程造价。但笔者不免就目前开展的一些全过程跟踪审计有几个疑问: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目标之提出与支撑目标实现之资源是否相匹配 目前,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求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充分发挥“经济卫士”的职责,将审计的触角伸到建设项目的每个阶段,让腐败无机可乘。这是人民政府对审计的信任,审计机关当然责无旁贷。为干好这一工作,就要对建设项目的运行规律、特征及审计机关自身可利用的资源、力量等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其大体可分为: 1、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2、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3、根据咨询评估情况,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4、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5、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6、组织施工,并根据施工进度,做好生产或动用前的准备工作;7、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正式交付使用;8、生产运营一段时间后,进行项目后评价等。以上每步程序又可细分不同的步骤实施,如建设准备阶段首先要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其次要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道路等接通工作,再次要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施工承包单位,最后还要选择委托监理单位等。 其次,让我们了解一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参与单位,主要有: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监理单位等。 最后,让我们了解一下审计机关自身可以充分利用的审计资源及审计力量:当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主要依托社会中价机构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人少事多,审计手段单一。 以上可以看出,建设项目实际上是一个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个动态化的管理过程,建设程序复杂、周期长、参与单位多,而审计监督可利用的资源少、力量薄弱,要实现全过程跟踪审计,其目标与手段很不匹配,就是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逻辑推理再严谨、细致,需知手触不到的地方,力量也是达不到的。 二、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之手段与法律授予执法的权限是否相符合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在审计系统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各级审计机关本着严控造价、节约投资的目的开展的跟踪审计方式与方法丰富多样,在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同时,着重对建设项目的计量与计价进行监督。实践中,有的建设单位请求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隐蔽工程要求以审计机关计量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有的审计机关就直接参与到建设工程的计量与计价中去了,还有的建设单位要求审计机关参与由建设单位组织的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询价过程,审计机关能不能参与计量、询价?那就要了解一下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审计的法定职权。 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直接对有关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的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以上可以看出,审计的职责是进行监督,监督建设单位是否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是否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是否控制住了工程的质量与造价。同时还可以对参与建设工程的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如果直接参与到建设单位的计量与计价或询价活动中去,那就超越了法律赋予审计的职权而代为建设单位行使了管理职权。 三、全过程跟踪审计效果之优劣与投资审计风险的大小是否成比例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效果之体现不仅仅只是说审计参与就行了,更重要的是通过参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控制好工程造价,降低审计风险。如果说冒着很大的风险参与了跟踪审计,取得的效果却不尽人意,那也就失去了跟踪审计的意义。比如说在参与由建设单位组织的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询价过程时,审计人员面临的风险非常大,在没有对被询价单位进行全面了解、被询价单位由谁确定、确定多少的情况下贸然参与,如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被询价单位私下串通,那所询价格就不真实,但通过审计的参与却又给了这种不真实的价格以合法性进入工程造价之口实,浪费财政资金。 以上可以看出,全过程跟踪审计效果之优劣与投资审计风险的大小并不成比例有时甚至成反比。 如此说来,全过程跟踪审计是不是就没有必要搞了呢?恰恰相反,不仅要搞,而且要用最少的资源支出获得最大的产品成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如何实施,笔者认为: 首先,统一标准,制定好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何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何种方式进行跟踪审计,跟踪审计过程中被监督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等,是一个重要问题,必须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来指导实践,尽量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目前,各级审计机关开展跟踪审计也有很长时间了,探索出了很多切实可行的方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制定统一的标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独立审计,维护好跟踪审计公开、公平、公正性。既然《审计法》赋予我们的权限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就必须保证审计的独立性。独立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尽到了自己的义务进行监督,而不是直接参与或代为建设单位进行管理活动。其形式可以进行旁站,也可以进行抽样,但必须以第三人的身份进行监督,才能保证监督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 再次,抓住重点,选择好全过程跟踪审计环节的切入点。俗话说:打蛇打七寸。重点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并不是要求面面俱到,而只需抓住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哪些属于重点环节呢?就是那些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而在事后又无法取证的环节,如房屋建筑中的地基基础工程,道路交通、市政工程中的软基换填工程,水利工程中的灌浆工程等。这些环节对整个工程的造价有很大的影响,而在事后又无法取证,对这些环节就必须进行跟踪审计。反之,那些对工程造价影响不大,事后又能取证的施工环节就不必要进行跟踪审计。 最后,积极建言,发挥好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权。《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另外,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都比较完善,无论是建筑领域的母法《建筑法》,还是其专业的法律法规《建筑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各自调整对象都规定了明确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不履行各自职责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指明了具体的监督单位。作为审计机关在发现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时,没有直接进行处理处罚的权力,审计就可以充分发挥建议或监督的权利,按照各自职责划分,要求“谁的孩子谁抱走”,谁的责任谁负责。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审计机关实际是履行一种监督监督者的职责。 笔者鼓足勇气,抛出以上不成熟之想法,只是希望这些落落如顽石之观点能引出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诸君那晶莹如美玉之意见,为促进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尽一份基层审计人员的绵薄之力。(廖 昊)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