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合规发票入账问题的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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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通过对几个单位的审计及其他审计报告中发现,基本上都存在着一个共性问题,即“入账发票不合规”,并且审计定性一般表述为:入账发票不合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合规发票入账等。审计事实表述与定性依据、处理处罚的依据也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描述与定性进行处理处罚,但这些“入账发票不合规”问题的背后,并非单纯的“入账发票不合规”问题,其中隐藏着大量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如一些被审计单位,通过种种手段取得发票后虚列支出,套取现金,设置“小金库”,为小团体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一些单位掌管财务审批权的个人,将个人消费发票拿到单位报销,贪污公款;一些单位以购买福利卡、会员卡、购物卡、消费券的方式,变相发放奖金、福利、送礼等,开具办公用品等项目发票入账,既违反财经纪律,又造成个人少缴所得税,并诱发严重的腐败问题;一些单位为掩盖违规违纪问题,将一些不合理开支变换成修车费用、燃油费用、微机耗材费用、会议费、培训费等发票报销。以上这些问题,如果单纯从表面现象看,都可以归入“入账发票不合规”问题,但其实质则不然,有些是与入账发票不合规截然不同性质的问题。事实上被审计单位的多数上述问题,正是在“入账发票不合规”这一宽泛问题的掩盖下被“保护”了起来,逃避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针对审计发现的不合规发票问题,审计人员应进一步查清情况,摸清资金支出的实质,然后再作出恰当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定性和处理依据也不能紧紧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而是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定性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不明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定性和处理。 审计人员要对审计实事的定性应当具体、明确,不能完全按照“以不合规票据入账”来笼统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理处罚力度太小,远远小于自身所得利益,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一种无所谓的假象,久而久之,被审计单位会出现严重的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同时也会给政府资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要加大对此事项的监督检查力度,从源头上根本解决此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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