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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投资审计复核六重点

发布日期:2015-08-24 16:26:58 浏览次数: 字体:[ ]

 

审计机关结论在各地政府投资项目中都起着最终裁决和一锤定音的作用,面对代建方提报的经过监理方或咨询方审过的项目,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利用有限的审计资源排除审计风险,出具客观公正的报告?作为审计机关来说,经常会遇到复审项目。那么何为复审呢?一般是指接受委托时建设单位已经委托造价事务所或其他部门或造价人员针对该项目进行过一次或多次内部复核名义的投资审计,并出具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三方签字确认的正式审计报告,或者虽未出具正式报告但其提交至审计组的结算书实质是经过多次内、外部审计的。作为复审项目,我们从何处着手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呢?

一.经验分析,有重点的选择“疑问”工程量进行复核

对复审项目,事无俱细的对全部工程量重新计算复核耗时耗力且效果往往不理想,造价单位也集中了建筑界的很多精英在从事这方面的工作,正常情况来说应该对工程量的计算及定额的理解把握都是比较准确的。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全盘照用其工程量呢?我认为全部采用其结果风险是很大的,原因在于一:任何人都有可能会因马虎产生偏差;二是最主要也是最大的风险,如发生咨询单位受个人利益驱使而故意造成的偏差往往数额大,且正因他们是这方面的专家,所以问题会更加隐蔽,不是一眼能看出来的甚至于从表面看好象处理的更干净利索。因此我们必须根据经验有重点有目标的选择一批量大价值高的偏离正常指标的分项进行重点复核,详细计算。该环节即使复核无误也不应省略,因为他可以给中介以震慑作用,充分认识到审计机关的复核审计决不仅停留于表面,放弃任何侥幸心理认真履职。

二.勘察现场,全面复核所有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该环节复核方式通过整理罗列全部大小项目,然后通过现场快速勘察项目所在地或与项目负责人座谈交流就可以找到线索。从笔者以往事务所工作经验看很多建设单位财务不好处理的地方,常委托事务所通过虚增项目,虚假结算书等方式从工程造价中处理,一些建设单位关系费用让施工单位去支付,结算时再虚增造价,帮助建设单位处理帐外费用有时也是中介机构不得不做的。因事务所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从建设单位获取费用这本身限制了审计手段,它是为建设单位服务的不可能违背建设单位意愿。因此全面核对项目是否存在是至关重要的。比如某投资上亿的电网项目审计中,从资料看施工合同、结算书、工程签证、结算报告整齐完备,审计组就安排建设方统计了全部项目清单,叫人施工方,利用一天去现场巡线,最终就有多家施工方指认同一段线路或配电场区为自己的施工内容,结果不言而喻,系建设、施工方联合做假套取资金,最终该项目审计成效显著,该现象在公路、铁路、电力、园林等施工多为建设方二级单位的情况尤其常见,不仅是投资审计,其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用该部分做为突破口也会有明显成效。

三、多措并举,重点核对甲方供材单价的真实性

因为这部分工作是事务所无力审计的,事务所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他们即没有权限去调查建设单位的财务资料,更没有能力去违背建设单位意愿。而政府项目的建设单位一般只是政府代建机构,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投资主体,再加上本身对建筑工程及造价方面掌握的不多,而施工单位则是常年累月的在从事这项工作,知识的不对称使其签署的文件往往对施工单位更加有利,同时更为日后的审计带来困难,明知不合理却难以推翻。因此作为政府审计可以较好的弥补这一问题,通过建立审计资料库与同期其它工程所用的同类材料价格进行比,有效解决材料价格畸高的问题。该类问题在园林、高档装饰材料上尤其突出,俗语说“苗木无价”,苗木因其生长年龄、树型好坏、季节不同而产生很大差异,也正因这类因素的存在,致使建设方或施工方在此大做文章。在某园林审计中,审计人员感觉苗木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市场,但建设方提供的三方购货合同并无问题,审计人员从施工合同中收集了供货方信息,以购买人身份进行了实地调查,技巧性收集了供货方一段时间内出货记录及合同,最终发现,供货方提供的合同与建设方提供的合同完全不同,建设方提供的合同只是专供“审计”“财政”检查使用,供货方手中的合同才是真实交易合同。

四、多方梳理,高度关注建设单位拍板解决的事项

这部分往往是可取可否的且否的可能性较大,但施工单位态度坚决不让步时,作为造价事务所难以解决时采取的一种方法,通过建设单位拍板解决,可以很好的回避事务所责任,但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作为建筑市场该方面的强势施工单位及造价单位从不同的力场都很难说服对方时,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不精该行却可以拍板定案,其拍板的理论依据何在?从以往个人经历看,一般大部分是对施工单位作出的妥协让步。重点看这部分问题解决的是否公正合理我认为是非常有必要的。该部分证据多通过会议纪录、工程签证或补充协议或洽商记录(多为后补)体现,如在某大型项目(清单结算)审计中,清单报价明确约定材料检验试验费、材料采购保管费应包含在施工方综合单价中,作为中介完全有能力说服施工企业,但复核时发现该问题最后却被中介作为争议问题提到甲乙双方谈判会议上,更不可思议的是会议上建设方竟通过了甲供材计1%、乙方自购材计2.5%的会议决定,致使十几亿的项目仅该问题就高计了1200余万元。类似问题在所有项目上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五、要抓住线索,详细审计业主单独送审部分

针对目前建筑市场来看,普遍存在建设单位出于各方面原因考虑常将项目中一部分造价高且专业施工方便的利润较优高的项目单独另行分包总价包死,对这些建设单位自行操作的项目,咨询单位往往未进行审计而只按建设单位要求把该部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总值,作为咨询单位来说自然也能意识到这方面的风险,所以常在报告编制说明中明确解释其内容不在审计范围,仅做为工程数据进入总值。事务所在报告中加入这话的目的有时是感觉不合理或不放心但无法无力审计时为了规避事务所风险加入的,往往会存在些问题。审计机关一定正确掌握其心理对事务所发现并有意透漏出的问题线索查深查透。如在某总价包死的幕墙项目审计中,就发现了大量材料的品种、规格的更换(施工用材料品牌与中标材料品牌不一致,型钢规格以轻代重等),节点的简化,隐蔽工序中的部分环节的省略(如骨架防火漆基本没做)等大量问题。

六、重视签证,关注建设方决策不当等形成的损失浪费问题

    复核签证速度最快,效果最好。通常建设方会认为只要钱没放到自己腰包里就不是问题,况且建设方的不当决策必然致使施工方付出了成本就会形成签证结算,因此通过签证可以对此类问题进行轻松取证。如在某项目审计复核中,审计组发现现场苗木近几千棵均为二次移植,且签证注明成活率为零。首先签证本身移植成活率为零的说法就比较荒诞,原理类似于医院给死人开药治病,同时为何新建项目产生二次移植?建设单位决策不当,在地下管网尚未施工就首先种植了行道树,结果管网施工时形成障碍,必须移除,由此形成的损失浪费就上千万。另外结算发现园欧区配套桥施工后未投入使用即产生拆除,在原址上建设新桥,经调查发现因初次建设的桥在领导工地视查时不满意其造型而导致几百万的损失。该类问题在项目中普遍存在,或大或小,并且在政府项目中尤其突出,签证不仅可以很好的折射出建设方的管理水平,也不是一个审减所能解决的,是审计机关应大力关注,督促政府通过规章程序来减少或杜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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