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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党政领导同步审几个问题的认识

发布日期:2015-08-24 16:27:11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2年,淄川区审计局对部分乡镇党委书记、镇长进行了同步经济责任审计。总结梳理工作,笔者对同步审的意义、领导干部的业绩评价和履行经济责任评价、存在问题的责任界定等问题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一、同步审的意义

书记镇长同步审,一是能够查清党委书记和镇长在履责期间存在的问题和过错,分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避免党委书记和镇长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乡镇往往存在党委书记决定的事却表现为镇长签字,而党委书记不留痕迹的现象,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不能只看表面现象,对存在的问题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追根溯源,方能落实责任。二是有利于提高审计效能。同步审计实现了“一审二人”,降低了审计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审计机关任务繁重和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三是有利于建立健全权责对等、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二、领导干部业绩评价内容

乡镇作为一级政府,所管辖的范围比较广泛,不能单单局限于账面审计,应重点关注乡镇政府领导在教育、科学、卫生、农业等方面所做的工作,从现在社会比较关注的民生问题,如医保、农保、低保、大病救助、家电下乡、大型水利设施等关乎民生的问题入手,来评价领导的经济责任,并作为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具体内容:一是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方面,如:农民负担是否降低、职工工资发放是否及时足额、扶贫等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规、重大资金使用是否有效、教育与卫生经费拨付是否及时。二是执行经济政策方面,如:粮食直补、新农合、家电下乡、计划生育、民政补助、旧村改造、项目拆迁补偿等政策执行是否到位。三是经济指标方面,说明其完成的经济指标比任务、比同期、比其他可比单位的增减情况,分析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问题。四是体现政绩的大型工程方面,财务方面的资金支出环节是否合法合规有效,就该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及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的投入与产出是否成正比等。同时审查项目是否存在“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损失浪费等问题。五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经济工作决策部署方面,是否按照部署要求全面完成,采取的措施是否有力,是否取得预期效果。六是重大经济决策方面,是否制订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议事规则,是否按照规则进行决策,决策执行是否到位,有无决策不规范、内容不合法问题,是否取得预期效益,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等。

三、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内容

根据乡镇工作内容和履行经济责任的特点,为客观反映乡镇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全面情况,评价内容应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情况;财政状况,主要是财政收入增长、财政支出增长和政府负债情况;国有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财政经济政策执行情况,尤其是农民负担情况;重大经济决策事项,主要是投资决策和效益的情况;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能够用数量指标反映的,尽量用数字表述,如:任期内各年度财政收入完成额和每年的增长率;财政支出增长率,重点是农业、科技、教育支出的增长率;本级税收增长率;政府负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农民负担额等。

同时要注重绩效评价:有收入的具体项目的效益情况,用取得的收入、支出、利润、资金周转率、投资回收期反映。无收入的综合绩效情况,要结合履行单位主要职能所完成的工作量、工作的质量水平(工作质量可以参考政绩考核、上级主管部门考核等结果),与其投入的人财物情况进行对比,并于历史水平比较,是否以较少的投入完成了较多的高质量的工作。

要注意评价指标的统一性。要归纳不同乡镇履行经济责任指标构成的共性特点,采用基本同意的评价指标体系,便于不同乡镇能够横向比较,对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能够分出好坏高低。如果指标不统一,各自表述,就难以横向比较,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就不能发挥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

四、如何进行责任界定

要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确定的标准,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了解真实情况,作出准确的责任界定。如:

1、原始票据不合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大型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正规发票,目的为降低工程成本,属于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策并集体通过,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镇长负主管责任。如果是小额不合规票据并且实际情况是无法获取合规票据,镇长负主管责任。如果是不该报销的一些费用,党委书记决定的其负直接责任,镇长分管且未提出异议,负分管责任,镇长拒绝且未签字则不负责任(另负不向上级反映的责任,但不是问题本身的责任);镇长决定的则其负直接责任,数额(或此类问题总额)较大的,党委书记应负领导责任。

2、扩大开支范围问题。如果费用是拨给全民所有制范围内其他单位使用,通常是为了本乡镇的工作,党委书记决策的其与镇长均负主管责任,镇长决策的,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镇长负主管责任。如果费用是拨给民营单位、个人使用,谁决策谁负直接责任,党委书记决策的镇长负主管责任,镇长决策的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如果报销的是一些不该报销的费用,如招待费超支、公款旅游、其他应由个人开支的费用等,谁决策谁负直接责任,党委书记决策的镇长负主管责任,镇长决策的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以上事项如果通过党委会集体开会研究决定,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镇长分管负主管责任。

3、乱收费问题。如果收费有其合理性且用于专项的治理,或用于解决经费不足等,只是收费许可手续不具备,谁决定谁负主管责任,镇长决策的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如果收费是用于违反规定的开支,谁决策谁负直接责任,党委书记决策的镇长负主管责任,镇长决策的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如果是党委会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镇长负主管责任。

4、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问题。一般是虚报工程项目或虚报工程量而套取资金,或者项目实施中偷工减料等原因节约下来,然后挪用于其他方面。如果用于其他有意义的工程项目、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在没有违规支出的情况下经费确实有缺口),谁决定谁负主管责任,镇长决定的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如果是用于违反规定的开支,谁决策谁负直接责任,党委书记决策的镇长负主管责任,镇长决策的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如果是党委会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镇长负主管责任。

5、滞留专项资金问题。如果以后年度资金仍滞留,镇长负直接责任。如果因为上级财政拨款晚而形成,镇长负主管责任。如果是按照正常工程进度还不到拨款时间,可以不作为问题。但如果进度比计划慢(未完成进度计划)则属于履行职责措施不力问题,对此问题应区别情况,按照领导在该工程项目上的责任分工,确定为领导、分管或直接责任。

6、擅自处理国有资产问题。如果是党委会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书记领导负领导责任,镇长负主管责任;如果是领导自行决定则负直接责任。如果是决策者化公为私,谁决策谁负直接责任,党委书记决策的镇长负主管责任,镇长决策的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

7、公款私存问题。如果是党委会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镇长负主管责任;如果是领导自行决定则负直接责任。如果是处理前任遗留问题防止法院执行等,党委书记或者镇长不论谁决定均负主管责任(数额较小时可以不作为党委书记的问题)。如果是为银行拉存款,谁决策谁负直接责任,党委书记决策的镇长负主管责任,镇长决策的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

8、应缴未交税费问题。如果是财务人员未及时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镇长负主管责任。如果是领导直接决定不缴纳税款,党委书记决定的,其负直接责任,镇长负主管责任;镇长决定的其负直接责任,数额较大时党委书记应负领导责任。

9、固定资产不入账问题。如果是财务人员拖拉或遗忘造成,镇长负主管责任;如果是大批量走访物资,购入资产并未被单位使用,直接决策者负直接责任,党委书记决策的镇长负主管责任,镇长决策的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

10、违规出借资金问题。如果是经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镇长负主管责任,如果党委书记或者镇长个人决定的,谁决定谁负直接责任。如果是下属单位所为,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镇长分管的负主管责任,镇长不分管的负领导责任。

11、超现金结算范围使用现金问题。主要原因是单位的有关领导对财务管理疏于把关,同时财务人员也缺乏相应的风险意识,镇长负主管责任。如果是领导决策,以此方式转移资金营私舞弊,则谁决策谁负直接责任,同时党委书记决策的镇长负主管责任,镇长决策的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

进行责任界定,还应考虑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如按照上级要求所为产生的问题,经费不足造成乱收费、挤占、欠交问题,处理遗留问题而规避法院执行形成公款私存问题,以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问题等,其责任可以考虑减轻一个档次,或者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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