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当前融资性担保业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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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高的资格要求导致国有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难。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多数银行为减少偿债风险,往往将担保门槛设立较高,多数银行要求与其开展合作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为实缴资本,同时必须有一定从业经历,达到一定业务量,但大多数担保公司达不到这项要求,业务量造成国有银行难以与其合作。从调研8家公司情况看,由于银行提高门槛,有4家公司除还做少量车贷担保外,与银行其他担保业务已基本不做,公司面临难以为继的局面。 二、虚报担保业务量和经营效益。从对某市调研情况看,部分公司为达到银行准入门槛、或顺利通过相关部门的年度检查,在经营业绩不佳的情况下,采取虚报担保业务量和经营效益的方式应付检查。如调研8家融资性担保公司中,有5家公司向监管部门虚报担保业务量41643万元,占上报数的52.54%;虚报营业收入637万元,虚报利润153万元,分别占上报数60%和212%;虚报从业人员42人占从业人员的55%。 三、“异化”经营现象普遍。公司名不副实,虽然挂着担保公司的牌子却更热衷理财、投资咨询服务以及违规放贷等业务。“异化”问题,既对整个行业是比较大的声誉风险,又对担保机构的稳健性是一个重大的威胁。如对3家公司营业收入构成内容分析看,3家公司2011年共实现营业收入1191万元,其中保费收入176万元、仅占公司整个营业收入的14%。 “异化”经营主要表现:一是对外放贷。调研的8家公司有 6家公司存在对外放贷资金现象,占被调查企业的75%。二是为其他公司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三是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超过国家规定20%的比例。如某公司2011年末对外投资8848万元,占公司净资产85%,远远超过国家规定20%的比例。四是热衷投资咨询和银行理财业务。如某公司2011年实现收入51万元,其中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收入31万元,占整个收入60%。 四、抽逃注册资金。个别公司在注册资金验资后不久分别采取不记账或和股东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将资金退回股东。从调研情况看,有3家公司存在抽逃注册资金行为,占被调研单位的37%。。 五、社会中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如某社会中介机构为某融资性担保公司出具2011年度审计报告和账面数相差较大。其中货币资金相差3867万元,其他应收账款相差5016万元,存出保证金422万元,固定资产相差160万元。 六、财务核算不真实、财务管理混乱。一是部分资金未入账核算,二是对外放贷利息收入和部分担保收入未入账核算。三是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核算公司资金现象普遍。调研发现仅4家公司就设置9个个人账户用来收付公司资金。四是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账单不符,仅5家公司, 2011年末账单相差就达24458万元。五是银行对账单等重要财务资料保存不全,个别记账凭证无原始单据,财务人员更换频繁,人员变动不进行财务交接等。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构建稳定的银保合作长效机制。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与银行业机构合作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门槛使更多资金实力较强、管理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对优质项目担保贷款利率适当下浮,降低担保公司风险,实现银行、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共赢。 二、构建融资性担保业长效监管机制。出台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专门法规,对其资金来源、运作方式、风险承担等做出明确规定。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积极组建中小企业担保协会,建立担保行业信息中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担保机构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采用多机构联合担保等方式分散风险,促进融资担保机构间的良性竞争。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是完善监管制度和问责机制,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执行力。要通过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进一步明晰融资性担保监管机构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增加问责机制,增强有关制度规则的效力和执行力,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规程,制定融资性担保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复议办法等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保障依法行政、促进依法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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