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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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政策的出台,全国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他的出现对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产生了积极影响,一定程度缓解了中小企业、居民的融资困难,弥补了银行贷款的空缺,但笔者在对某市13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的调研中发现其运营中暴露出的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稳健发展,应引起重视。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违规经营。 一是变相大额放贷。如某公司,2010年9月将23个贷款户共计6714万元的大额贷款拆分为51个自然人的贷款。二是跨区域经营。如某公司2011年三次将五笔贷款共计1498.80万元,放贷到市外其他地区。三是贷款人与收款人或还款人与贷款人不一致。如某公司放贷中普遍存在收款人与贷款人姓名不符的情况;再如某公司,2011年12月收到21个贷款户还款1484.36万元,还款人却是 “闫**”,和 “谭**”。四是大额贷款超比例。调研发现,2011年有两家公司共发放100万元以上贷款46015万元,占贷款总额的55%,超过了国家规定大额贷款不超过30%以上的规定。 (二)虚报经营业绩。 调研发现,有 1家公司为顺利通过年检,向政府监管部门虚报经营业绩,占被重点调查单位的的33%。如某公司 2011年向监管部门多报资产179万元,负债138万元,所有者权益41万元,利息收入237万元,营业利润46万元。 (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单一,贷款种类单一。 融资渠道单一。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调研发现, 90%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按照“只贷不存”的规定,会导致出现“无钱可贷”的局面。如从3家公司年末货币资金结余情况看,2011年末,3家公司货币资金余额2449万元,占整个贷款余额45033.80万元的5.4%。 贷款种类单一。从对某市调研发现,13家小额贷款公司三年共发放担保和保证贷款51.45亿元,占贷款总额的84.05%,发放抵押贷款5.17亿元,仅占贷款总额的8.44%。融资渠道、贷款种类单-,为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埋下了隐患。 (四)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出资资信证明不充分。 从重点调查3家公司发现,有2家公司存在此问题占67%。如某公司4个自然人股东的任职时间、职务等内容失真;再如某公司6个自然人股东仅对出资资金来源进行说明,未提供其他直接证据。 (五)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不具备出资资格。 从重点调查3家公司发现,有2家公司存在问题占67%。如某公司主发起人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是该地区纳税前20名企业,不符合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资格要求;再如某公司法人股东烟台市某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外地股东其法人代表在公司注册地居住时间未满3年以上,不符合国家规定外地股东出资的规定。 (六)用个人账户收支公司资金现象比较普遍。从重点调查3家小额贷款公司发现,有2家公司存在问题占67%。至2011年末,设置了10个个人账户,其中6个账户存储资金达15543.69万元。 二、当前制约小额贷款公司有序规范发展的原因 (一)客户征信资料不畅通。按照(银发〔2008〕1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按照“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调研发现,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实现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对接,使其无法快速获取客户的资信情况,并对其资信水平进行评估。而公司面对的客户又多是难以达到银行贷款条件的资信水平较低的“三农”、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经营风险。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为规避风险,更愿意向客户提供短期的担保或保证贷款。据对13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统计,0-6月贷款占贷款总额的64%,一年以上贷款仅占贷款总额的0.02%。单一的贷款方式,不仅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而且也无法满足“三农”、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法规政策不完善。 一是房产抵押政策不完善。从调查情况,抵押贷款仅占贷款总额8.44%,主要原因是根据目前我国《物权法》规定,借款人以房产抵押的贷款的,应当到房产登记部门,为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虽然国家在鼓励小贷公司发展文件中也指出,各级房管部门应参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担保抵(质)押等事项提供便捷服务,但由于没出台相应具体办法,实施效果不理想,现阶段房产、土地等无法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抵押物,且贷款人跨区域的房产抵押无法得到认可,对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发展本地业务造成影响。二是现行的法规制度未明确要求自然人出资必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或公正的规定,导致个别自然人出具虚假资金来源证明,以掩盖非法集资的真相。 三、监管乏力 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主要有各级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办公室负责,从金融管理办公室现有职能看,对小贷公司的管理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内容,以现有力量和专业水平很难监管到位。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非金融机构,虽然从事金融业务,但人民银行、银监局却不对其管理,由此形成专门金融监管部门无法对其监管,而有明确职能政府监管部门又因人员、专业水平所限,难以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三、审计建议 一是地方政府尽快出台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经营行为。随着小额贷款行业发展中暴露出的新问题、新特点,地方政府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尽快出台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细化监管内容、制度、措施,督促其合规经营,帮助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强化日常监管。应将更多专业人员充实到政府监管部门,增强监管力量,加大年审和现场检查的力度。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有金融办、银监局、财政、人民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尽快实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与融资性担保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平台的对接,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积极组建中小企业担保协会。 三是加强人员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财经法规知识强化培训,提高其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和能力,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加强对从业人员定期培训,逐步提高他们专业水平和能力,规范操作行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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