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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审计应注意评标办法的合规性审查

发布日期:2015-08-24 16:28:16 浏览次数: 字体:[ ]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我们发现,建设单位虽然执行了招标投标程序,但是没有达到招标投标的目的要求,并未起到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致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主要原因是评标办法未按有关规定设置。通常表现在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设置的分值较低,到不到规定要求,或者投标报价固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投标报价的竞争性降级。在审计中发现,甚至出现项目中标者为投标报价的最高者。主要表现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评标办法选择不当,不按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采用综合评分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鲁建发[2010]16号)综合评估法,是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综合评估法一般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三十二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二是综合评分法分值设置不符合要求。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鲁建发[2010]16号)第二十七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标与商务标评分权重:技术标不高于20%,商务标不低于80%。

   三是评标办法中技术标与商务标内容不符合要求。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五条明确了技术标与商务标的包含内容,实际评标办法常把应归技术标的内容,改在商务标评审,改变技术标与商务标的分值结构。

   四是资格审查条件限制过高,排斥潜在投标人。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鲁建发[2010]16号)第二十二条(社会信誉和奖项、业绩的评分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中对投标人社会信誉、奖励、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的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工程招标的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同类工程经验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

(二)不得设置局限于某一区域施工业绩的要求;

(三)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奖项的可设置加分,其中:省级优良最高加0.5分,有效期二年;国家级优良最高加1分,有效期三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奖项的可设加1分,有效期均为二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计分。省级以下奖项也不予计分。

《招投标法》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

通过以上做法,普通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分值设计加大技术标分值,降低商务标分值,减少投标报价对中标的影响,增加选择承包单位的主观因素,使招标失去了公平竞争,违背了招标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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