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直单位内部审计资料备案制度》的通知

淄审发20215号

 

各部门(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属高校:

根据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内部审计资料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的精神要求(鲁审字〔20214号),特制定《淄博市市直单位内部审计资料备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审计局

2021510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市直单位内部审计资料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统计调查制度》和《山东省省直单位内部审计资料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资料备案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内部审计资料备案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和掌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内部审计成果运用等情况,对备案资料进行汇总分析,为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等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 内部审计资料备案时间及备案方式:

内部审计资料每年备案1次。每年31日前,各单位应当将上年度(11—1231日)的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内部审计统计调查内容、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其他需要备案的资料报送市审计局备案。

各单位应填写《内部审计资料备案承诺书》《内部审计资料备案信息填报表》《内部审计统计调查表》(见附件),连同备案资料,以光盘形式报送。其中,《内部审计资料备案承诺书》由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PDF格式报送,涉密资料通过机要渠道单独报送并在《内部审计资料备案信息填报表》中注明。暂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未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设机构的市直部门(单位)可只填报内部审计统计调查内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备案的资料包括:

(一)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应当包括审计工作目标、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具体审计项目及实施时间、各审计项目所需审计资源、后续审计安排等;

(二)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应当包括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步措施等;

(三)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问题、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建议等;

(四)内部审计整改情况,应当包括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成效、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原因等;

(五)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特别是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问题线索;

(六)内部审计统计调查内容,应当包括内部审计机构数量、内部审计机构及其配备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及审计查出问题金额、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量及整改情况、根据审计建议给予党纪政务或内部纪律处分情况、向司法机关移送或报告案件线索情况等内容。

(七)其他需备案的资料。

第六条 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审计资料。

第七条 备案资料由市审计局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科留存,并安排专人妥善保管。

市审计局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科应当结合调查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资料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推动备案工作落实。

第八条 市审计局相关科室应加强对备案资料的分析研究,将其作为开展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实施审计的参考。

第九条 市审计局相关科室在组织实施审计项目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是否按规定完成备案,以及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将其纳入审计监督评价范围;在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整改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条 市审计局相关科室应当加强对备案资料的管理,确保备案信息的安全。未经批准,不得将备案资料以任何形式提供给审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人员。对未妥善保管备案资料,导致备案资料丢失、毁损或泄密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对各单位备案资料存在质量问题的,市审计局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科、相关科室应当督促及时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审计资料备案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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