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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淄川区审计局:出台《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6-09 13:50:18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规范审计行为,扩大审计成果,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日前,淄川区审计局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出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对审计移送的事项内容、移送处理部门、移送事项的办理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明确移送事项。《办法》规定需要移送的事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职务犯罪以及其他有关经济犯罪的线索;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违反党纪政纪,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行为;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处罚的行为; 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或者应当由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的事项;其他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而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 

明确移送部门。《办规定对审计发现涉嫌刑法有关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其他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件线索,明确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审计的涉嫌刑法关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线索,明确移送纪委监委处理。对审现的不涉嫌犯罪,但其行为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项,明确移送委监相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处。对于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依法应由人民政府或关主管机关、单位纠、处理处罚,应当按规定移送人民政门处理。

明确移送程序。《办法》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初步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审查核实,采取应对措施,并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审计组应当对初步发现的线索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依法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提出移送处理意见,拟定移送处理书初稿。法规科对审计组的移送处理书初稿和审计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准确定性、补充证据等意见。经审核批准移送的事项,由审计组所在科室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经科室负责人复核后,连同审计证据等资料送法规科审理;审理完成后,审计组按公文处理规定送办公室核稿,报业务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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