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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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淄博市审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体包括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行政公文,以及编辑整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淄博市审计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相关业务科室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单位,并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 淄博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密,包括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二)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三)审查政府信息是否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四)审查政府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审计署、国家保密局关于《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审计署《关于审计事项保密问题暂行规定》的事项,均属保密范围。 市审计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下列情形的,都不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审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淄博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基本程序为: (一)由拟文科室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并注明理由; (二)由拟文科室的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三)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过程中,相关科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审计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审计信息,市局各科室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政府信息形成后,局办公室应当按照政府信息的属性将其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对未履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手续或保密手续不完整而公开的,以及未通过保密审查而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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